《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同步制定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涉稅信息報送相關內容。
一、需要報送涉稅信息的企業有哪些?
應當報送涉稅信息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包括運營以下互聯網平臺的企業:
網絡商品銷售平臺;
網絡直播平臺;
網絡貨運平臺;
靈活用工平臺;
提供教育、醫療、旅行、咨詢、培調、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技術服務、視聽資訊、游戲休閑鬧、網絡文學、視頻圈文生成、網絡貸款等服務的平臺;
為互聯網平臺提供服務的聚合平臺;
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從事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小程序、快應用等,以及為小程序、快應用等提供基礎架構服務的平臺;
其他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營利性服務的平臺;
二、報送主體如何確定?
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的報送遵循“誰運營、誰報送”的原則。若同一平臺存在多個運營企業,則按照以下規則來確定涉稅信息的報送主體:
境內平臺
“誰持證、誰報送”
運營企業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持證企業報送;
“誰備案、誰報送”
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企業報送;
“均未取得、由提供服務企業報送”
運營企業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且均未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的,由為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營利性服務的企業報送。
境外平臺
在境內設立運營主體的,由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境內企業報送;
在境內設立的運營主體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為境外互聯網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商家入駐、店鋪運營、營銷推廣等服務的境內運營主體報送;
在境內未設立運營主體的,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指定境內代理人報送。
三、需要報送那些涉稅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基本信息
應當填報《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填報時注明。
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
運營網絡直播平臺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系表》。
為小程序、快應用等互聯網平臺提供基礎架構服務,或者為互聯網平臺提供聚合服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同時填報《平臺內的平臺企業身份信息報送表》。
上述身份信息填報內容未發生變化的,不需要重復報送;有變化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下列表格,并注明信息狀態標識:
1.《平臺內的直播人員服務機構與網絡主播關聯關系表》;
2.《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
3.《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報送表》。
境外互聯網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無需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收入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收入信息報送表》,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總額、退款金額、收入凈額等;
2.從事其他網絡交易活動取得的收入;
3.交易(訂單)數量。
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填報《平臺內中國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報送表》,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上季度收入信息。
注:平臺內單個境內購買方季度累計交易凈額不超過5000元的,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可暫不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向該購買方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收入信息。
網絡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稅信息
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自然人除外),向網絡主播或者與網絡主播合作的他單位、個體工商戶、自然人(以下簡稱合作方)支直播相關收入款項的,應當填報《網絡直播涉稅信息報送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網絡主播以及合作方的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如何報送涉稅信息?
基本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報送。
注:《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互聯網平臺企業的基本信息。
身份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季度終了的次月內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注: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間,首次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信息報送渠道
1.電子稅務局;
2.數據接口直連;
3.交易(訂單)數量。
延期、更正及終止報送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報送涉稅信息的,應當填報《延期報送涉稅信息申請表》,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并出具《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的,可以延期報送;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出具《不予延期報送涉稅信息通知書》。
發現報送涉稅信息有誤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更正報送。
終止互聯網經營業務的,應當自經營業務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填報“運營結束時間”,同時報送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當期涉稅信息。
五、未按規定報送如何處理?
互聯網平臺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2.瞞報、謊報、漏報涉稅信息,或者因互聯網平臺企業原因導致涉稅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3.拒絕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以上情形將被納入納稅繳費信用評價管理。
一個年度內2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提供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示。
通過互聯網平臺取得直播相關收入的平臺內經營者未按照本公告規定報送涉稅信息的,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護航財稅以上總結:零申報的企業,電商平臺有單的一定要升級記賬報稅,如實申報,沒有提供,后續稅務查出漏報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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